鉴定站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5-26 11:22:03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化部人事司和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及《文化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专业)、等级、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个别单位(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指导中心;
    七、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文化部人事司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