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形象设计师特许培训(考试)定点机构申请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5-26 14:48:09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完善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下称"中心")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各地特许培训(考试)定点机构(下称"特许机构")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三条 特许机构是承担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培训及考务工作的执行机构。成为特许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教育培训资质。
    2、具备熟悉形象设计专业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人员。
    3、具备开展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培训活动的基本设备、工具、材料、教学场地等。
    4、拥有数量合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拥有3名以上专业教师,3名以上考评人员。(教师及考评人员名单须向中心备案)
    6、师资、考评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见《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办法》)的,须派员参加中心的统一培训。
    第四条 经资质条件审核合格的机构,须交纳审核费、证书标牌费、媒体公告(广告)费及技术服务费等合计8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各特许机构须使用中心指定的专业教材。
    第六条 各特许机构须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日常督察和年度审查;交纳年审费、换证费及服务费合计每年1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设立特许机构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1、由具备条件的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艺术形象设计特许培训(考试)机构审批登记表》,连同机构有关证明文件副本一起报中心审核。
    2、中心审核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择优核准,并颁发"艺术形象设计特许培训(考试)机构"资质证书和铜牌。
    3、中心在有关专业媒体和中国文化人才网网站上发布公告,确定机构代码,编入证书管理系统。
    第八条 在培训(考试)工作中,特许机构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工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则和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培训(考试)工作质量和信誉。
    3、自觉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
    4、受理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培训(考试)活动。
    5、自觉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行特许机构年审制度。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中心制定的《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手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特许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控制手段、收费、原始档案资料、工作制度及社会的反应等。对年审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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