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形象设计师专业水平考试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08-5-26 14:35: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制度,维护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各特许培训(考试)定点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务、证书、考评人员等工作是《关于开展"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细化和补充,在实施过程中,应相互参照。
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下称"中心")。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五条 考务管理是指对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形式、工作流程、工作程序的管理。
第六条 考务管理原则。考务管理原则是考务管理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的考务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公正性原则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是对考生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客观评价,要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就必须保证其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公正性包括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执行统一的考试标准和技术规定,使用符合考试标准要求的场地、仪器、设备、材料、资料等,使考生在相同的客观条件下参加考试活动。
(二)程序化原则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活动,从申报、组织实施到考试结果的分析处理,是一个相互衔接、互为影响、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它的运行有一套完整、科学、有序的程序。在考试实施过程中,不能缺少任何一个操作环节,不能违反任何一个规定的程序。
(三)保密性原则
在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实施过程中,对有可能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性的因素,实行保密性原则。如试题、评分标准、考试结果等,在未公布前,均属保密范围。
(四)相互约束原则
各特许机构及考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必须形成相互约束的机制,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以确保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同时,还要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采取统一的组织形式,即:在全国范围或一定规模的区域范围内,在同一时间,使用相同的考试试题和评分标准,按照统一要求组织进行考试活动。这种形式称为统一考试。统一考试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发布考试公告、组织报名、考试内容准备、考场准备、考评人员和考务人员准备、考试实施、监考、阅卷评分、证书核发等十项内容。
第九条 制定考试工作计划是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实施的首要步骤。中心根据形象设计从业人员状况,并综合考虑各特许机构的情况,制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试范围:包括专业名称、等级和预计申报人数;
(二)年度实施考试的次数和日期:包括年度内每次考试的报名、实施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三)考评人员安排计划:包括年度内每次实施考试时拟聘请的考评人员的姓名、技术职务、工作单位等;
(四)工作事项说明:包括考试的组织程序安排,标准、内容和方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各特许机构须在收到中心关于制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后15天内,上报本机构所负责地区的年度培训考试计划,经中心批准并纳入艺术形象设计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考试公告是中心统一或特许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活动安排的告示,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一)考试的专业名称、等级和适用范围;
(二)报名条件要求;
(三)报名和组织考试的具体日期;
(四)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五)考试标准、内容和方式;
(六)考试参考教材;
(七)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考试公告应在考试前60天在全国或有关地方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依据《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规定的考试对象和申报条件,组织报名工作。报名管理程序如下:
(一)考生申报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实行考生自愿申报原则。申报时须填写《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申请表》(表一),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专业水平等级证书。申报参加二级、一级专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须同时出具本人的工作业绩证明、专业论文或技术总结。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申请表》是考生参加考试活动的原始档案,本人的基本情况、考试成绩、证书编号等资料,均记录在该申请表中,填写时务必准确无误。
(二)资格审查
考生申请参加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需具备《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在受理考生报名时,特许机构应对考生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需提交中心进行复审。
(三)考生基本信息登录与上报
报名工作截止后,特许机构应将考生的基本信息录入《考生基本信息登录表》(表二)。该表是考场安排、准考证编制、试卷发放、考评人员配置的重要基础。
《考生基本信息登录表》录制完成后,须于正式考试日期前15天报送中心备案,以作为其发放准考证号、复核参加考试的人员和成绩的主要依据。过时上报和登录项目不全的,一律不配发试卷。
(四)准考证
《准考证》(表三)是考生参加考试的必备证件,也是特许机构通知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注意事项的有效凭证。《准考证》上应贴考生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加盖签发机构的印章,注明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由中心统一编号和放号)、专业、级别、理论考试时间以及地点、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以及地点、考试场次等。
(五)报名工作纪律
报考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报名管理规定,如有弄虚作假者,要坚决查处,取消报名资格和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考场设置与考场管理规则为:
(一)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分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
(二)理论知识考场应选用普通标准教室,实行单行、单桌安排,行距、桌距之间须保持80厘米左右的间距。考场设立座次表和桌号,贴于考场门外。
(三)操作技能考场应选用专用教室或工作现场等,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齐全、完好,符合考试要求。
(四)特许机构在考试开始前15日内,须将《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实施安排表》(表四)传真至中心备案。
(五)各特许机构应将《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表五)和《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表六)张贴公布于考场。严禁考生携带教材、字典、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进入考场。对违反者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六)督考员由中心派出的工作人员担任,监考员由各特许机构的考务人员担任。每个考场至少须有一名督考员和一名监考员。
(七)督考员和监考员应严格遵守《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工作守则》(表七),于开考前30分钟到岗,检查考场设备、电源等考场设施的性能及配备情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八)监考员应在理论考试开考前15分钟从督考员处接领试卷,检查试卷的包装及封口,填写《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试卷/答卷交接单》(表八),并将"回执"上报中心。在理论考试开考前5分钟将试卷、答题卡/纸发给考生,准时进行考试。
(九)督考员和监考员应秉公行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监考,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验证,同时查验考生所携带的应考资料等,防止代考、替考及其他舞弊现象发生;并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表九)。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当场封装理论考试试卷、答题卡/纸、操作技能考核考评员的评价记分以及设计对象在设计前后拍摄的照片,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督考员。
第十三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实行统一命题原则,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的试题题库由中心组织开发和确定,各特许机构不得自行命题;试卷由中心统一编制和印刷;试卷的发送和回收由中心派工作人员亲自办理。
第十四条 试卷传送和试卷管理。中心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为:
(一)中心根据特许机构的分布情况,将全国划分4-6个考区,每个考区选一个中心城市,试卷由中心派工作人员于开考前2天送至各考区中心城市,将试卷分发给督考员,由督考员于考试前1个小时将试卷直接送至考场。
(二)督考员由于任务身份特殊,住宿、吃饭在中心指定的地方,不得在培训点住宿,不得同与考试相关的人进行监考工作以外的接触;督考员的身份及住处须保密。
(三)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由督考员单独将试卷送至中心指定地点;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当日由督考员将试卷带回各考区中心城市,集中后将试卷送往中心指定的集中阅卷地。
(四)试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切实做到保密安全。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五)试卷正式启封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中心处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心对各特许机构的试卷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试卷编号编码共10位,第1-6位为该套试卷应用的日期,其中年份取两位数字,月、日不足十位时在十位数上添加0;第7位为该套试卷所考试的等级,第8-10位为试卷序号。
第十六条 考试实施是整个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环节,其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考评人员和考试对象,按照统一规定的考场规则和考试方法共同完成考试并形成考试结果。在考试实施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为:
(一) 理论考试
1、监考员和督考员在开考前30分钟到岗,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验证,同时查验考生所携带的应考资料等;
2、监考员在开考前15分钟从指定督考员处领取试卷。理论考试试卷在开考前5分钟内分发;
3、考试结束时,试卷和答卷由监考员收齐、清点后封存,交督考员。
4、在试卷领取和交还时要办理接交手续。
(二)操作技能
1、操作技能试卷由督考员交达现场考评组组长;负责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2、考核的时间,由考评组长根据《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掌握。
3、考核结束后,考评组长在现场评分表上签字。现场评分表以及考生设计对象在设计前后的照片由监考员收齐,清点后封存,交督考员。
4、在试卷、评分表领取和交还时须办理接交手续。
第十七条 操作技能考核的实施方式为:
(一)三、四、五级艺术形象设计操作技能考核
1、由各特许机构确定的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根据中心确定的统一考核题目和评分标准,对考生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分,并对设计对象在设计前和设计后进行拍照;由中心派遣的督考员对技能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2、每位考生考核结束时,监考员应当场将考评小组的评分记录连同设计对象在设计前后拍摄的照片一起封装,与督考员办理答卷交接。
3、中心统一聘请具有考评员资格的阅卷专家对考评小组的评分以及考生的设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确定考生操作技能科目的得分。
(二)一、二级艺术形象设计操作技能考核
1、由中心聘请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评分,并对设计对象在设计前和设计后进行拍照作为考生答卷存档。
2、由考评小组组长主持考评小组讨论,综合确定考生操作技能科目的得分。
(三)考评小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
1、四、五级艺术形象设计考试,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一、二、三级艺术形象设计考试,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
2、考评人员由特许机构/中心从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请,并指定考评组长。
3、每次评分开始之前,由考评组长召集,统一对执行评分标准的认识。考评组长如认为有必要,可在正式评分之前进行试评,通过试评统一标准掌握尺度。
4、考评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阅卷评分是确定考生成绩的重要环节。艺术形象设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集中阅卷,阅卷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理论试卷由计算机判卷,操作技能试卷部分由中心统一聘请符合阅卷员资格的专家担任,并执行以下规则:
(一)阅卷人员必须具备考评员资格。
(二)阅卷人员熟悉本次考试的内容、评分标准、检测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
(三)阅卷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理论考试)和评分标准(操作技能考核)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
(四)阅卷员应使用红色的钢笔或圆珠笔阅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五)复查时若发现错评、漏评等情况,须由中心与原阅卷人共同商议解决。
(六)阅卷员要严格遵守阅卷纪律,不得泄漏阅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阅卷场所。如有违反者,坚决查处,并视情节,否决阅卷成绩和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登录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进行。登录工作中要遵循如实登录和准确无误的原则,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登录考试成绩前,工作人员要对每袋作答试卷的数量和质量等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对,并经负责人签字。
(二)登录员应使用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登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三)登录考试成绩时,须由两人进行登记、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双科合格考生的成绩按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高低顺序登录在《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名册》(表十)上。其余考生,按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双科均不合格分别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中心在阅卷评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特许机构发出考生成绩通知。对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由中心办理成绩保留手续;对全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各有关特许机构须将考生的《考试申请表》、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两张两寸照片,报中心办理颁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特许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受理考试对象提出的查询要求;对查询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更正考试结果的,须报中心办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各特许机构应撰写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送中心。

第三章 证 书
第二十三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是由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颁发的一至五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按照规定的统一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填写和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考试合格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核验之后,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凡取得证书的人员,均在"艺术形象设计专业人才网”上进行注册。
第二十七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证书统一加盖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印章;
在照片下角处加盖"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钢印;
在发证机关处加盖"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红印。
第二十八条 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单科合格者,由中心发给成绩通知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所取得的等级证书,就业时可作为业务水平参考。
第三十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持证者已通过考试的专业等级。
第三十一条 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证书上未盖有本办法规定的印章,视为无效证书。对有伪造、仿制、滥发艺术形象设计证书等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特许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书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中心将取消其在特许机构工作资格。

第四章 证书编码方案、填写格式要求
第三十三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码方案。编码方案为:
(一)数字代码
数字代码共11位,从左至右的含义为: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2、第3~5位为授权特许机构标识代码,未满百、十位的以0代替(下同);
3、第6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
取值5,表示五级证书
取值4,表示四级证书
取值3,表示三级证书
取值2,表示二级证书
取值1,表示一级证书
4、第7~11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由特许机构分等级从00001-99999依次顺序取值。
(二)编码举例
2003年第18个授权特许机构颁发的第26号三级证书编码如下:
03 018 3 00026
核发 特许 证书 证书
年份 机构 类别 顺序
代码 代码 代码 编码
第三十四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的填写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要求为:
(一)证书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证书无效;
(二)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三)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处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等;
(五)发证日期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证机关审验通过的日期;
(六)证书编号处填写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统一证书编号;
(七)专业处填写专业名称;
(八)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处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实际得分;
(九)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
(十)照片右下角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十一)证书颁发后,可在"艺术形象设计专业人才网"上查询证书数据。
第三十五条 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按原证书编码和填写格式要求办理,并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编号和补办日期。

第五章 考评人员
第三十六条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专业、等级范围内,根据《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对考试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五级、四级、三级专业水平考试,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一级、二级及以下各等级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八条 考评人员由中心进行资格培训与考核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特许机构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请三、四、五级艺术形象设计的考评人员,采取不定期聘用、轮换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中心从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请一、二级艺术形象设计的考评人员,采取不定期聘用、轮换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四十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热爱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
(三)考评员须具备相应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艺术形象设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须具备相应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艺术形象设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了解有关考试理论和规定,熟悉考试标准,掌握考试方法;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第四十一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一)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名,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表十一),报中心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中心颁发其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编号数字代码共11位。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6位表示证书类别(等级)代码;第7~11位表示证书顺序编码。
第四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为:
(一)在考试前,熟悉本次考试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标准;
(二)负责考试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所用材料的检验;
(三)在考试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工作,自觉遵守《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考评人员工作守则》(表十二);
(四)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五)对考试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提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写在考评记录上;
(六)配合特许机构并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七)有权对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实行师生、师徒、亲属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自己的学生、徒弟、亲属被考试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四条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
(一)特许机构在每次考试工作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年年终,特许机构应对考评人员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表》(表十三),报送中心;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各特许机构不得再聘为考评员。

第六章 督考员和考务员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中心将公开招聘督考员。督考员任职条件为:
(一)热爱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践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
(三)了解有关考试理论和规定,熟悉考试标准,掌握考试方法;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参加督考员资格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督考员录用程序为:
(一)应聘
由本人填写《督考员资格审核表》(表十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认定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中心统一颁发督考员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督考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在考试前,熟悉本次考试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标准;
(二)负责考试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所用材料的检验;
(三)代表中心监督、检查各地艺术形象设计考试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心提出报告和处理建议;
(四)查处考试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直至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写在考试记录上;
(五)配合特许机构和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督考员实行师生、师徒、亲属回避制度。督考员在遇到自己的学生、徒弟、亲属被考试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九条 建立督考员档案,在每次考试结束时,对督考员进行考核和资格确认,对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督考员资格。
第五十条 考务员由特许机构自行聘用,但须报中心存档并接受中心统一组织的监考员培训。
第五十一条 督考员对考务员的聘用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十二条 因个人工作表现问题被解聘的考务员,任何特许机构不得再行聘用。

第七章 统计
第五十三条 统计报表
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培训考试情况制成《艺术形象设计培训(考试)统计表》(表十五),报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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