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5-26 14:35:07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适应入世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艺术形象设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艺术形象设计行业服务行为,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面向全国艺术形象设计人员开展专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标准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执行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制定的《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
    二、考试级别
    艺术形象设计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五级艺术形象设计、四级艺术形象设计、三级艺术形象设计、二级艺术形象设计、一级艺术形象设计。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按照相应的级别进行。
    三、申报条件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明确规定了各个级别的申报条件,考试对象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申报。
    四、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地方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颁发的质量保障体系,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通过试点后逐步推广。
    考试内容依据《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考试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级别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方式,其中一级艺术形象设计须进行专业答辩和综合评审。
    五、证书
    考试合格者由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颁发"艺术形象设计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并实行统一编号和网上注册。
    六、其他事项
    1、有关培训、考试具体安排等事宜另行通知。
    2、联系方式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5号
    联系电话:010- 64299209   
    传 真:010-64297013
    邮政编码:100013  

    网址:www.ccatm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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